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20
日起实施)》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6年6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3日—6月24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15:00
至2016年6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93,101,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89,902,85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914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198,501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1.562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8,938,891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66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史佩浩先生拟与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本议案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史佩浩进行了回避表决。史佩浩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2,446,3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39%。
表决结果:同意20,655,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938,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雷富阳律师、唐蕾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