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来源:上交所 2016-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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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本制度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所属企业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上述第(一)项所述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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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债务重组;

(十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与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

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六)根据上海、香港上市两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要求认定

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根据上市

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要求认定为关联人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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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

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 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所

属企业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

同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七条 关联人报备: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及关联法人自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及时在公司进行备案;

(二)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填报

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1、关联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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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关联法人:法人名称、法人组织以及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层采取必要的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或在无协议情况下,按不比独立第三者提供之条件逊色

的条款进行。具体可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范围内合理确

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下令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

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六)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详述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七)公司不得与关联方签署无上限额度的交易合同。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对独立股东而言应为公平和合理,公司关

联人概不能于关联交易中获得特别受益或公司概不能于关联交易中

受损。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应符合两地上市规则的指引,

且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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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别

第十三条 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船集团”)及其控

制下的企业进行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与本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主

要涉及物资、劳务、租赁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担保服务、船

舶销售和物资采购代理服务等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中船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进

行的其它非持续性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中船集团及其控制下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审

核程序及其披露均按照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为了简化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核和披露工作,公司与

中船集团每三年签署一次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一)框架协议到期需要重新制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

筹组织,包括与上海、香港两地交易所、独立财务顾问、相关中介机

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等;

(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对后续三

年之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预测,并由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将预计

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提交财务部进行审核;

(三)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预测当年的关联交易额度预算

必须进行调整的,需在每年度 5 月底前进行申请;如果预测下一年度

的关联交易额度预算必须进行调整的,需在每年度 9 月底前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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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并说明调整原因。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

所属企业提出的对关联交易额度预算进行调整的申请进行讨论,并由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以上制定新的三年框架协议或修订三年框架协议需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与中船集团及其控制下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进行的其它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各相关部

门及所属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交易对方、时间、目的、金

额、定价原则等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对交

易上限额度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性质(一般关联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并

及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一) 一般关联交易

1、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根据关联交易性质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测算,以下五项指标(A1 、

A2、A3、A4、A5)任意一项达到0.1%以上的关联交易:

A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公司总资产×100%

A2=交易产生的利润÷公司净利润×100%

A3=交易涉及资产为公司贡献的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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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交易金额÷公司H股总市值×100%

A5=交易涉及新股发行数÷公司原总股本数×100%

达到以上1、2两项测算标准的一般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重大关联交易

1、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根据关联交易性质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测算,以下五项指标(A1 、

A2、A3、A4、A5)任意一项达到 5%以上的关联交易。

A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公司总资产×100%

A2=交易产生的利润÷公司净利润×100%

A3=交易涉及资产为公司贡献的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100%

A4=交易金额÷公司H股总市值×100%

A5=交易涉及新股发行数÷公司原总股本数×100%

达到以上 1、2 两项测算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须将该交易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第十八条中所述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须应按相应

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核或批准。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监控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本公司负责关联交易事务统筹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监控及预测的部门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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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章程、上市公司地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相悖,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上市公司地证券上市规则及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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