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本制度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所属企业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上述第(一)项所述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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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债务重组;
(十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与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
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六)根据上海、香港上市两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要求认定
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根据上市
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要求认定为关联人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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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
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 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所
属企业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
同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七条 关联人报备: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及关联法人自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及时在公司进行备案;
(二)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填报
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1、关联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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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关联法人:法人名称、法人组织以及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层采取必要的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或在无协议情况下,按不比独立第三者提供之条件逊色
的条款进行。具体可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范围内合理确
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下令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
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六)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详述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七)公司不得与关联方签署无上限额度的交易合同。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对独立股东而言应为公平和合理,公司关
联人概不能于关联交易中获得特别受益或公司概不能于关联交易中
受损。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应符合两地上市规则的指引,
且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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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别
第十三条 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船集团”)及其控
制下的企业进行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与本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主
要涉及物资、劳务、租赁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担保服务、船
舶销售和物资采购代理服务等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中船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进
行的其它非持续性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中船集团及其控制下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审
核程序及其披露均按照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为了简化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核和披露工作,公司与
中船集团每三年签署一次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一)框架协议到期需要重新制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
筹组织,包括与上海、香港两地交易所、独立财务顾问、相关中介机
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等;
(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对后续三
年之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预测,并由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将预计
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提交财务部进行审核;
(三)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预测当年的关联交易额度预算
必须进行调整的,需在每年度 5 月底前进行申请;如果预测下一年度
的关联交易额度预算必须进行调整的,需在每年度 9 月底前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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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并说明调整原因。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
所属企业提出的对关联交易额度预算进行调整的申请进行讨论,并由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以上制定新的三年框架协议或修订三年框架协议需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与中船集团及其控制下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进行的其它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各相关部
门及所属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交易对方、时间、目的、金
额、定价原则等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上海、香港两地上市规则,对交
易上限额度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性质(一般关联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并
及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一) 一般关联交易
1、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根据关联交易性质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测算,以下五项指标(A1 、
A2、A3、A4、A5)任意一项达到0.1%以上的关联交易:
A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公司总资产×100%
A2=交易产生的利润÷公司净利润×100%
A3=交易涉及资产为公司贡献的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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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交易金额÷公司H股总市值×100%
A5=交易涉及新股发行数÷公司原总股本数×100%
达到以上1、2两项测算标准的一般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重大关联交易
1、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根据关联交易性质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测算,以下五项指标(A1 、
A2、A3、A4、A5)任意一项达到 5%以上的关联交易。
A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公司总资产×100%
A2=交易产生的利润÷公司净利润×100%
A3=交易涉及资产为公司贡献的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100%
A4=交易金额÷公司H股总市值×100%
A5=交易涉及新股发行数÷公司原总股本数×100%
达到以上 1、2 两项测算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须将该交易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非持续性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第十八条中所述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须应按相应
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核或批准。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监控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本公司负责关联交易事务统筹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监控及预测的部门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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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章程、上市公司地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相悖,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上市公司地证券上市规则及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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