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总经理工作、议事和决
策程序,促使总经理工作规范、科学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
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同时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法》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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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权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
额度范围内,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涉及购买
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
营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总经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协助公司总经理工作,主要行使以
下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专业或专项工作,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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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有关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委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行相应职权。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职权在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分工中
详细列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且
辞职后对本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仍持续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是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
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是总经理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民主
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
方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
措施;
(五)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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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工作报告和总结;
(八)制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
划;
(九)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三)总经理认为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邀请其他领导人员、相关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列席等,同时签发总经理办公会通知。行政管理部负责通知
和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政管理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总经理办公会
召开前相关准备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为主,公司行政管理部也可通过公司计
算机办公网络终端等通讯方式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情形下应提前两个
工作日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送达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如不能参加,则应及
时反馈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因特殊原因总经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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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代为主持。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也可
以临时中断会议的进行,在条件成熟时继续会议直至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需经业务分管领导
或总经理签阅审核,具备条件后才可提交会议讨论及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经
理作最后决定。在讨论涉及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个人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
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作详细的会议记
录、纪要,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材料,保存 10 年;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
个工作日内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记录);
(五)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纪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
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保密
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会议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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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四章 资金应用权限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
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公司高管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
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
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定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经济运行、财务会计、行
政管理、资本运作、投融资、决议执行、工作计划等情况。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
章程》相悖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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