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徐钦祥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
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任徐钦祥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增加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
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联
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马 勇 鲍金桥 张 萱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