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的预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同时出具A股和H股的审计
报告的资质,且其为公司2011-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经营状况及
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能够胜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2、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宋德金 朱名有 王翼初 闵卫国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