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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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
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追加项目投资
及调整工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本次追加“研发及中试放大基
地”项目投资及调整工期的情形符合其实际情况,上述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民岗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