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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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 1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

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也未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 1500 万元

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聘任肖林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维秀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

2、根据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认为各位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

3、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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