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 1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
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也未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 1500 万元
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聘任肖林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维秀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
2、根据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认为各位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
3、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