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明家联合 公告编号:2016-085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
意见;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激励对象
办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宜、依据已列明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或行权价格等相关事宜及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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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0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0.28 万份股票期权与 146.29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9.56 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34 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6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318,740,512 股为
基数,每 10 股发放现金股利 0.18 元(含税),总计 5,737,329.22 元。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对派息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 1 元时,则 P =1 元/股。)
此 次 调 整 后 ,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价 格 为 39.542 元 , 计 算 过 程 为
P=39.56-0.018=39.542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对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明家联合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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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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