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10,000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提供了所需流动资金。该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
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
从内容和程序上,该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10,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吕桂霞 王 哲 毕 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