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海威华芯融资是基于项目建设需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海威华芯正
常的经营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海威华芯控股股东,具有对成都海威华芯
的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为海威华芯贷款提供 2 亿元的担保额度。
二、关于天津华新一号租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新租赁全资子公司华新一号,被担保方
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子公司华新租赁向华新一号提供担保金额 1.8 亿元。
三、关于为天津华新一号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华新一号提供 600 万美元委托贷款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委托贷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华新
一号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构成不利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新
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向华新一
号提供 600 万美元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王建华、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