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关于聘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文件
我们对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安泰科技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续聘的财务及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议案中所确定的 2016 年度审计费
用是合理的,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兆年: 宋建波: 周利国: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