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大连分公司供热资产的独立意见
为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运营风险,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本文简称“公司”)决定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分公司
(本文简称“大连分公司”)拥有的供热资产进行转让处理。按
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本次拟采用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
牌寻求意向受让方的形式进行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转让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转让的相关标的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
机构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已经沈阳市国
资委核准。
三、公司本次转让相关标的最终挂牌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并在沈阳市国资委
核准的评估结果基础上确定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
本次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供热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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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惠天热电关于转让大连分公司供热资产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石英 、李岳军 、周骊晓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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