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拟审议的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听取
了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发表如下事
前许可意见:
青岛有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为管理”)的合伙
人之一吕清明持有本公司 11.10%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有为管理另一
位合伙人吕清宝是吕清明的兄弟。有为管理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吕清明直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吕清宝加入青岛丰信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信管理”)成为有限合伙人。公司与有
为管理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终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二大股东吕清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
司高管、员工共同投资设立了丰信管理,吕清明的兄弟吕清宝成为丰信管理的
有限合伙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注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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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付秀 权玉华 罗建北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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