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亚兴-苏立德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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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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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巴托 蒙古
关于蒙古国石油局与智慧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拟签署的
“ 产品分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蒙古国亚兴-苏立德律师事务所为蒙古国司法部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
蒙古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智慧石油投资有
限公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欲签署产品分成合同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产品分成合同》;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蒙古国石油法》;
2、《蒙古国行政法》
3、《蒙古国政府机构权限法》
三、就《Ergel-12合同区产品分成合同》,我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为:
1、交易对方主体的基本情况
蒙古国石油局是蒙古国行政法第 183 章第 1 条按照国家议会批准的政府框
架范围、领域设立的协调职能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权限法第 5 章第 5.1 条中
指定如果法律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则蒙古国石油局是按照国家议会批准的行驶政
府行政单位职能的依据总理、部长意见,由政府设立的政府机构。蒙古国国家
议会 2014 年 75 号决定及其附件中规定蒙古国石油局是蒙古国矿业部长分管业
务范围内设立的蒙古国政府执行机构。
2、交易对方主体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蒙古国石油法第 9 章规定了石油局的业务范围,该法第 9.1.2 条规定,石
油局负责接受勘探区块的投标申请、竞选合同方等;第 7 章规定了政府权力,
该法第 7.1.8 条中规定了授权石油局与合同方签署和撤销产品分成合同,转让
产品分成合同合同权利和义务等,故蒙古国石油局是蒙古国政府授权的产品分
成合同的签署单位。
3、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蒙古国石油局是蒙古国矿业部部长分管业务范围内设立的蒙古国政府执行
机构(蒙古国国家议会 2014 年第 75 号决定)。政府机构权限法第 8 章第 8.1
条“依据行政法第 183 章第 2 条中的规定由被任命的负责人负责管理政府机
构”。目前依据行政法第 183 章第 2 条的规定由被任命的石油局局长 G.乌力吉
布仁负责管理。石油局局长 G.乌力吉布仁是按照政府机构权限法第 8 章第 8.6
条规定负责在国内外代表该政府机构的人,其有权签署石油产品分成合同。
4、 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蒙古国石油法第 7 章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并在该法第 7.1.12 条中规定“批
准产品分成合同格式版本”,石油局和贵司之间签署的“Ergel-12”区块石油
勘探、开采业务相关“产品分成合同”草案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样本进行拟
定。经审查目前定稿的“产品分成合同”内容符合蒙古国政府 2015 年 03 月 16
日批准的“产品分成合同”格式版本的要求,合法有效。
蒙古国亚兴苏立德律师事务所
TANA 律师
BOLDBAATAR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