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19:42: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 0186 号

致: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森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广州迪森热能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文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迪森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常

厚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2 日-2016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6名,代表7名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

表股份155,094,44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84%。出席或列席本次

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88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200,33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76%。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成都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关于推行核心合伙人持股

计划的议案》、《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合伙人1号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合伙

人2号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核心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名LI JINGBIN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岳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6月7日召开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本次会议已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付 洋 鲍卉芳

王雪莲

2016 年 6 月 23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迪森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