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19: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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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6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迪森股份二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厚春先生。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55,200,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7 名股东,代表股份 155,094,4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5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05,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现场会

1

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股份 17,153,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

份 105,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成都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155,20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59,341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2、《关于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155,20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59,341 股

2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3、《关于推行核心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55,19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49,341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合伙人 1 号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55,19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49,341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合伙人 2 号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3

表决结果:152,760,908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29,426 股回避表决)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4,819,915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29,426 股回避表决)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核心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55,19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49,341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关于提名 LI JINGBIN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155,20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59,341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8、《关于提名岳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55,190,334 股同意,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000 股反对,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股弃权,占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17,249,341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王雪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

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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