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
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税务局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
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
其他应收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
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
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集团本部、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
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
重大资产损失必要时还需要有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
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
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
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
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
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
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
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
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对于应收账款,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且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
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
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
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3.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
偿的原因;
(九)因供货项目已经结算,供货方在支付尾款时抹去的货款零头,
或因季度价差导致出现差额,需核销的坏账。
(十)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
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
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
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
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
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
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一)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
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
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
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
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
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
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
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
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
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
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公司财
务部门的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公司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
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
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异地搬迁的,应当取得公司有权批
准机构的决策文件,以及账目净值和处置费用冲减可回收利用价值残
值后的净值证明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
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
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
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证明。
(八)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公司应提供相应依据后申报核销:
1.自制加工的非标设备,制造工艺不完善,质量较差;
2.属于国家强制报废的设备,耗能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维修费用高,
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不能继续使用;
3.受强酸强碱等化工原料腐蚀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
复;
4.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且无法修复;
5.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更新、改建而拆除的厂房、建筑物、
构筑物。
(九)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
实发生损失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
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
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事项,责任部门或财务部应
以书面材料报公司财务总监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以书面
报告形式提请经营层办公会进行审批。
(二)公司经营层,根据上报内容分别会同公司有关领导及公司相
关部门赴现场进行检查,无异议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进行
授权审批。
(三)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
理。
(四)原则上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一)经营层办公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核销单次(项)200 万元(含)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额占公司上
一年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额(合并口径)2%(含)以下的资产损失。
(二)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核销单次(项)200 万元以上至 1200 万元(含);核销年累计额占公司
上一年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额(合并口径) 5%(含)以下的资产损失。
(三)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核销单项 1200 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额占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额(合并口径)5%以上的资产损失。
上述程序均由公司经营层办公会审批后,根据相应限额向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拟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经营层办公会审批意见;
2. 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 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 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
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
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
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
作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
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四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公司将根据内审部门的审计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