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表示事前认可。我们
一致同意将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公
开、诚实自愿的原则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炜 韩波 吴铁华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