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意见
2016 年 6 月 23 日,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附条件生效
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其中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建投资集团”)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 20%。
福建投资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0%。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上述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
们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
强化公司的核心业务,提高新能源发电的比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助于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2、认购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3、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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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
的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交易价格公开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且该事项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该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 Hl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 ⒛ 16年 非公开
发行 A股 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
独立董事 :
2016年 6月 2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