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
补回报的具体措施。2014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保障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能源”或“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专 用于 《中闽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
控股股东福 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 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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