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的议案及文件,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
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相关意见的基
础上,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价格是公允、合理的。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表明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
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4、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1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后
方可实施。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 页 无 T文 ,为 屮闽能源 股 份仃 限公 司独 讠薰卒 关 ∫公 司 2016年
非 公开
发行 A股 股 票事 项 的独 立 意见之签 字 页 )
独 立 董事 :
陈 朱 文
2016句 :6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