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东 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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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大

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或“公司”)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截止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商证券已于大东南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后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了保荐总结报告。由于大东南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持续督导期满

后,浙商证券继续对大东南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商证券就大东南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一、大东南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1 年 8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5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152,000,000 股新股。大东南于 2011 年 9 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137,795,96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发行上市工作,每股发行价格 9.35 元,募集资金总

额 1,288,392,282.1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27,137,796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261,254,486.10 元。2011 年 9 月 8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汇会验[2011]2296 号)。

2、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还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1

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

司在前次 480,000,000 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后,继续将 350,000,000 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上述事项的意见。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

议案。截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在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至公司相应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进行公告后方可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或公

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随时归还,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3、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拟

继续使用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 万元人民币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事项的意见。

二、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第

6.3.8 条规定。

(二)公司已承诺此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规范运作指引》

第 6.3.8 条第一项规定。

(三)公司已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第 6.3.8 条第二项规定。

(四)公司本次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相关董

2

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第 6.3.8 条第三项

和《监管要求》第八条规定。

(五)公司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且已承诺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第 6.3.8 条第四项规定。

在公司确保符合上述条件并认真履行承诺的前提下,保荐人同意大东南实施

本次继续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孙报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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