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400 号
致: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徐
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五洋科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 年 6 月 8 日,五洋科技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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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
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2:00 在五洋科技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侯友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五洋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洋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五洋科技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32 人,代表股份数 61,213,457 股,占五洋科技股本总额 63.0766%。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五洋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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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五洋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一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
络投票结果。五洋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重新制订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03,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8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 权 9,999股 , 占出席 会 议股东 及 股东代 表 所持有 表 决权股 份 的
0.016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应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法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五洋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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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崔 白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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