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9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9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344 号),公司
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5 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0 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9,8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开户行 银行帐号 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32050159413800000014 人民币 49,800 万元
大行宫支行
合计 人民币 49,800 万元
近日,公司会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与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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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
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050159413800000014,
截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49,8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及支付本次私募债券发行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吴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相关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冯颂、刘庆作为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可以随时到专
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东吴证券指定的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
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监督人员。东吴证券更换监督人员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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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监督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监督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东吴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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