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 独立董事意见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
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及相关各方一直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但截至本次董事
会召开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未取得有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公司董事会预计不能在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即2016年6月25日前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
会公告[2008]14号)第三条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4、同意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实施
本次资产重组工作,尽快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事宜,
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海峡股份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作为关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依法调整本次重组发
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专用)
独立董事签名:
马战坤 孟兆胜
雷小玲 蔡东宏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