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3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
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03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现金红利0.0027元;
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的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除 息 日:2016年7月4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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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分配方案:以2015年末普通股总股本465,032,880股为基数,
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股利1,395,098.64元(含税)。
3、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
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3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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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003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除 息 日:2016年7月4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4日(星期一)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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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431-84644225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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