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3 证券简称:光环新网 公告编号:2016-081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金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07 号),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甲方”)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方文艳、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2,909,600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08,999,57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4,454,408.9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874,545,167.1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6)第 BJ06-0002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光环云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光环新网(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
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北京德信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光环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22,845 万元、向
光环新网(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 38,000 万元、向北京德信致远科技有
限公司增资 38,000 万元,前述增资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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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光环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光环新网(上海)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北京德信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
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同意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
(以下合称“乙方”)分别与上述银行(以下合称“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专户金额(万 募集资金用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元) 途
中国建设银
光环云谷科 行股份有限 燕郊光环云
11050166360009181818 10,000
技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朝 谷二期项目
阳支行
光环新网
上海浦东发 上海嘉定绿
(上海)信
展银行嘉定 98430155260000945 20,000 色云计算基
息服务有限
支行 地项目
公司
中国工商银
北京德信致 行股份有限 房山绿色云
远科技有限 公司北京经 0200059019200333479 20,000 计算基地项
公司 济技术开发 目
区支行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乙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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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江亮君、夏华旺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公司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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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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