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13: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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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7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公

告》,公告中表示,公司决定变更子公司昇兴(中山)包装有限公司(下称“中山

昇兴”)年产灌装量 1.21 亿罐生产线项目其中一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银行,并

注销原专户。

2016 年 6 月 22 日,就上述原专户注销事宜,公司和中山昇兴、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签订了《关

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并着手办理销户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和中山昇兴与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

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中山昇兴已在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011021629200051543,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专户应存

放资金 1,241.25 万元,该资金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3

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招商证券发表的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 21,000 万元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2015 年 11

月 9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在上述中山昇兴募投项目需要投入募集资金前,公司将根据所需资金额度,

及时归还前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存入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公

司“昇兴(中山)包装有限公司年产灌装量 1.21 亿罐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包括中山昇兴,下同)与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双方应当共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应当配合招商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黎祥、胡晓和可以随时到工商银

行中山高新区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招商证券。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

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2/3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同时按《监管

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如果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包括中山昇兴)、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招商

证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中山昇兴、招商证券与工商银行中山高新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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