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香港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香港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香港子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和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可以支持香港子公
司配合公司业务发展而开展相关采销业务,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可
控, 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
金向香港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的相关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向香港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伟东
张田余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