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
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康评估”)已出具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6)第 143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华康评估作为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华康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选聘程序合规。华康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华康评
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
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及相关
资产的实际运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
循了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反应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华康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渝涪高速股权价值进行了
评估,考虑到渝涪高速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收益较为稳定,华康
评估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渝涪高速股东权益
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故而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
估结论。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渝涪高速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渝涪高速 37%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适当,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
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实际
状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标的资产的最终定
价以评估值作为基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机
构具备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所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
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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