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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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

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康评估”)已出具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6)第 143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华康评估作为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华康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选聘程序合规。华康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华康评

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

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及相关

资产的实际运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

循了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反应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华康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渝涪高速股权价值进行了

评估,考虑到渝涪高速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收益较为稳定,华康

评估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渝涪高速股东权益

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故而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

估结论。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渝涪高速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渝涪高速 37%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适当,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

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实际

状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标的资产的最终定

价以评估值作为基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机

构具备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所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

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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