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表如下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
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蔡 建
施 平
刘 昕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