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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 293 号
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
波、杨天均律师出席了泸州老窖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6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泸州老窖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
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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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00,在公司董事长刘淼先生的主持下,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 9 号泸州老窖营销指挥中心一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 704596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475%。同时,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3 名,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57596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74%。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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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年度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8、《关于子公司投资酿酒工程技改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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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 杨 波
杨天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