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材
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纪雄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被提名人纪雄辉先生履历资料,认为被提名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且尚在禁入期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对提名纪雄辉先生为独立董事的提案程序符合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提名纪雄辉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深交所审议
无异议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转让北京永清环能投资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审议了《关于转让
北京永清环能投资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形势和北京当地市场状况,将所持北京永清余下 40%的股权出
售给永清集团,是从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沉淀资产的增值收益,以及提升资产的
运营效率角度考虑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作为轻资产型企业的发展特点;本次
定价依据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价格为基础,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在将本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前,征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该事项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此事项。
3、《关于终止投资“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审议了《关于终止
投资“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现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董事会经慎
重研究,并与三湘银行各发起方股东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对三湘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的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战略安排。我们认为,公司针对该项目尚未投入资
金,终止该投资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该
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王争鸣 、张 玲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