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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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 皇台 公告编号:2016-3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

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兰民二初字第 438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卢鸿毅

被告:于洁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诉讼事由:

2013年11月11日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甘肃皇

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甘信计贷字JH【2013】11号《信托

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向本

公司借款30,340,000.0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肆万元整),用于本公司产品包装物、

原料及配料采购,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为担保该笔借

款,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甘信计抵字JH【2013】11号的《信托资金抵押合同》,

以其出让取得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武国用【2005】0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向原告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武他项(2013)

第104号),同时卢鸿毅及于洁与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了《甘信计保证字JH【2013】11-1

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甘信计保证字JH【2013】11-2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

二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按约定

向被告发放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9月因股权变更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皇台公司偿还甘信计贷字JH【2013】11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项

下全部债务,包括:

(1)借款本金30,340,000.00元;

(2)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

5,007,426.8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卢鸿毅、于洁在担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所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审律师费120000元及诉讼

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以上合计35,467,426.86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数额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438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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