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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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昆律法意字(2016)第 009 号
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
义、古伊琪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天
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贵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隐瞒和疏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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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深圳市天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全体
股东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依前述会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
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 9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杨国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按照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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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资格以及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9,470,979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86%。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和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的事项是: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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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7、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和支付其
报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 2016 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并表决的事项与董事会的
公告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或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采
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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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和支付其
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 2016 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8,665,14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6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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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通过议案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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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胡荣国
经办律师: 王成义
古伊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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