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6—050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
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 9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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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59,470,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6 %。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59,470,9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2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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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5 年度
实现税后净利润 27,325,103.91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2,732,510.39 元,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 58,497,704.98 元,减 2015 年已分配利润 5,550,249.60 元,2015
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7,540,048.90 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5 年度分红派息预案为:
以 2015 年度末总股本 138,756,2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6,937,812 元。公司本次不
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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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和支付其
报酬的议案;
决定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36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59,470,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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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 2016 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的议案;
2016 年公司继续向东部集团及其所属房地产开发机构持续供应
商品混凝土,延续往年的关联交易,预计 2016 年度产生的商品混凝
土关联交易总额约人民币肆仟陆佰万元整(¥46,000,000.00 元)。各
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确定原则为随行就市并保证不低于同
期非关联交易价格。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天
地 A”股份 20,805,839 股)系公司股东,为关联法人回避表决,关联
自然人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股东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38,665,140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4,49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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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了 2015 年度述
职报告,对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和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了介绍。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荣国先生、王成义先生、古伊琪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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