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 修订)》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的相关规定。
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黄晓东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黄晓东先生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未提出异议。
黄晓东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黄晓东先生的提名、聘任等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晓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刘智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刘智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刘智敏先生的提名、聘任等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智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