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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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8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21 日~2016 年 6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1 日

15:00—2016 年 6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 3333 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 3 楼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林琳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1

股份 29,883,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8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股份 25,082,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6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

名,代表股份 4,800,9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7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37 名,代表公司股份 592,04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

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

本议案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20,767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66%;

反对 524,54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3%;弃权

38,3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2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1%;反

对 524,54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88%;弃权

38,3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1%。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史山山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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