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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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 2016-059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 0.1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

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6 日

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12,168,154,38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33,630,877.00 元。

3、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

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相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

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现金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现

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1-63600606,232964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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