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处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现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我们对公司向兴化集团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
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能帮助盘活公司资产,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淡勇、徐秉惠、杨为乔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