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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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 0335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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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2、 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
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
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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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结构”)登
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493,161 股;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人数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27,679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2,520,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9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26,989,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356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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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
3、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20,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89,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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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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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陈中晔
熊又球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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