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桂)法意字(2016)第 LMZ-01 号
致: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5 年修订)》、《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
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进行
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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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广
西柳州市东环路 282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春
彬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
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218,286,86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9%。前述人员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经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1,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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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出售部分中信证券股票的议案》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授权管理层向银行贷款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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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出售部分中信证券股票的议案》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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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授权管理层向银行贷款的议案》
同意:218,286,8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11,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全部依法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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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两面针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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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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