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作为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
司拟进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诺信睿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议案》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法定条件。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
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重组预案》及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的相关协
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1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雪媛、陈武朝、张龙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