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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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 2016-015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现金分红(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

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待实际转

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

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对于其他

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

登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底总股本 679,184,6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959,231.65 元(含

税)。本年度不转增。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扣税说明如下: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的现金红利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

〔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050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3、现金分红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伟、

季诚建、林加善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规定,由公司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571)64726275,64787381

传真:(0571)64787381

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 1 号 21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1600

咨询联系人:李明乔、敖颜思媛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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