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17:54:1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396 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

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刊登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1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仕斌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50;网络

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365,4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158%。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51,365,4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15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2

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

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补选宋志刚先生、刘春信先生、邵泽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

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金 俊

______________

孟可心

2016 年 6 月 22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丰高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