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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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 B 股 公告编号:2016-014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5120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35120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1608

注: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为 0.035120 美元(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

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

期限确定股息红利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统一适用 20%的税,由此计算

应纳税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1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132,556,2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30,487,942.10 元(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28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3、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

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5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5490 元)折算,每

股现金红利 0.035120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31608 美元。

2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35120

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的现金股利,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35120 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7 楼

咨询人员:张小姐,史小姐

咨询电话:86-21-63299090

传真:86-21-63296636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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