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汉坡、俞
放虹及张绍岩,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韩亚丽、黄鹏鹏等 14 人因为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75 人调整为 26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76.35 万股。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据此,同
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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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公司不存在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并同意 261
名激励对象获授 57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坡汉、俞放虹、张绍岩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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