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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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对象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产”)

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49%的股权,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能房产”) 持有其 51%的股权。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都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信宇房产以自有物业抵押向恒丰银行杭州分行申请 20,000 万元一年期贷

款,公司及浙能房产按持股比例为信宇房产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

次为信宇房产提供担保的同时,信宇房产将为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

3、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对信宇房产的担保构

成关联交易,由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信宇房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信宇房产开展

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吴次芳、许为民、姚铮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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