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对象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产”)
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49%的股权,浙江省浙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能房产”) 持有其 51%的股权。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都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信宇房产以自有物业抵押向恒丰银行杭州分行申请 20,000 万元一年期贷
款,公司及浙能房产按持股比例为信宇房产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
次为信宇房产提供担保的同时,信宇房产将为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
3、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对信宇房产的担保构
成关联交易,由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信宇房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信宇房产开展
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吴次芳、许为民、姚铮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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