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利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暨与北京尚洋全体股东签署《利
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与北京尚洋全体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利
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更好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优化了
股份补偿的可操作性。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利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并与北京尚洋全
体股东签署《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
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由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公司拟回购注
销相应补偿股份 1,683,659 股。公司依照《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审议股份补偿方案,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重大资
产重组中关于未达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义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回购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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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未
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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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根美 靳明 陈奎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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