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16: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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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

建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1号)核

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3,640,123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36.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2,318,471.05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24,014,830.9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第 01530004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

验。公司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北京路安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

安世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执行计划,公司同意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一、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北京路安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1109153863102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高立金、郝国栋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德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由路安世纪、专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德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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